海报新闻记者 王笑寅 报道
11月23日晚,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发布有关“安徽宠物犬被捕狗队抓走后送往市场宰杀”的情况通报,通报表示,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擅自处置捕获犬只的捕狗队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赔偿等事宜正在协商。
大桥街道办事处11月23日晚发布的通报
海报新闻此前报道,11月22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润城尚郡小区的陈女士报料称,自己养了4年的宠物狗“猴子”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街道办联系的捕狗队上门抓走,后在海吉星市场被宰杀。据陈女士提供的11月21日她与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该案被定性为盗窃案件。
据陈女士的讲述,10月26日,小区物业向居委会反映称小区内有流浪狗需捕捉,随后物业带领捕狗队一行三人来到了陈女士所开的画室二楼,将正在二楼门口处沙发上睡觉的“猴子”抓走。此时,陈女士的老公在卫生间内,未察觉“猴子”被抓走。
当日下午,得知“猴子”被抓走后,陈女士老公立刻前往安庆市流浪狗收容处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寻找“猴子”,但并未找到。随后陈女士联系捕狗队吴某,吴某称“猴子”肯定送到红爱流浪犬收容基地了,后又改口称将“猴子”送至池州市东至县放生了。根据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先是表示“我明天给你问问”,随后便将陈女士拉黑。
陈女士提供的图片和监控画面上可见,捕狗队三人驾驶私家车,未穿着制服、未佩戴相关证件。据了解,捕狗队吴某非政府工作人员,属街道办联系的第三方公司。
11月10日,在联系捕狗队、街道办均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至派出所报案,11月11日,吴某前往派出所做笔录,并承认10月26日中午将“猴子”带到了海吉星市场进行宰杀。
11月23日,大桥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称,吴某对捕获的犬只进行擅自处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要求。目前,涉事人员已向“猴子”主人诚恳道歉,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赔偿等事宜正在协商中。
网友看法
1、网友可靠明镜5C:真刑拘了吗
2、网友共饮春秋:拴绳了吗?
3、网友帅哥262885811:这个狗肯定招人恨了,
4、网友随缘红叶:强盗,入室抢刧
5、网友清洛漫语:街道办的相关人员首先应该被刑拘。
6、网友虎鲸的远房亲戚:应该刑拘吧,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目前中国宠物只有这个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网友无忧的麻酱Af:必须严肃处理
8、网友英明果断海浪Hc:简直就是鸡犬不宁
9、网友睿狼轻起:这叫入室抢劫吧?
10、网友激流海燕:如果是定性为盗窃,按照法律规定,3000元算数额较大,应当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11、网友会打游戏的厨子爱钓鱼:入室盗窃就十天?
12、网友从头再来罢了hehe:恶魔在人间
13、网友小河流77:谁做的刑拘决定?
14、网友国人当自强1678:盗窃罪[发怒][发怒][发怒]谁杀的狗狗?他有没有证件是否同样该问责。
15、网友风姿卓越Jr:杀狗如杀人那也是一条生命
16、网友2950452625280老王:从家里抢狗狗!直接送去宰杀!真的过份了!小心的活着吧!
17、网友寒蝉凄切215:必须判刑!入室抢劫罪!
18、网友正能量奶茶bB:恶魔[刀][刀][刀]
19、网友用户440761077129:刑拘十天等于跟他挠痒痒,,必须严惩否则下次人都敢杀
20、网友奘脩行丨空間營造:这种事情如不及时处理问责,这次私自处置的是狗,下次就可以是人![发怒][发怒][发怒]